壹、前言
根據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96年1-10月之家庭暴力犯罪事件中以婚姻暴力案件佔多數,而婚姻暴力案件中的被害人,以女性佔多數。然而,造成婚姻暴力的原因很多,主要來自於社會結構、文化因素和個人心理因素與家庭因素的影響(謝秀芬,2004)。因此,當社會工作者欲協助個人脫離婚姻暴力的情境時,不單單從個人著手,必須自環境提供改變,甚至是改變社會結構對於女性的壓迫,使女性能夠自我重新定位。
具有增強權能觀點取向的專業人員認為,人之所以缺乏權能,乃是社會環境結構與優勢團體壓迫的結果,以至於受壓迫的個人無法實現自我,進而產生無力感(宋麗玉、曾華源、施教裕、鄭麗珍,2002)。因此,若是以增強權能觀點的角度來進行處遇時,社會工作者將服務對象視為有能力、有價值的人,並建立一種協同的伙伴關係、一同做討論並發展行動策略加以執行,在這個過程中,服務對象也較容易發展出信任自己的能力以及提升問題的解決能力;且社工員不將問題視為服務對象本身的缺陷,而認為是來自於社會結構、環境因素的壓迫所導致,因此其與服務對象致力於改善社會結構制度的不公平,使所有遭遇相同問題的他人皆能受益。
因此,作者試圖在本文將增強權能觀點運用在協助受虐婦女的處遇上,希望藉由本文,使社會工作者在看待受虐婦女問題與處遇時,能從大社會環境之下來著手,而非將問題歸諸於受虐婦女本身;以及希望社會工作者能夠發揮自我專業與使命,將不平等的社會環境結構與制度加以改善,創造出一個平等與公平的社會。
為達到上述目的,作者在本文中,將先討論婚姻暴力的現況與產生的原因,其次再探討增強權能觀點的基本概念,以讓讀者對婚姻暴力、增強權能觀點有所理解後,接下來再說明使用增強權能觀點於婚姻暴力受虐婦女上的原因,進而探討婚姻暴力受虐婦女之處遇原則與過程;最後,作者在結論的部份則提出增強權能觀點其限制與適用之處,以供讀者作參考。
貳、婚姻暴力
家庭是我們出生與成長的地方,亦是人們接觸的第一個社會單位,其影響家中每個人生理、心理甚深。然而,家庭通常被視為私領域,在家庭中所發生的事情,除了家人以外,其他的人皆被排除在外,認為不適合介入家庭事件,包括家庭中的暴力事件(趙葳,2003)。家庭暴力是今日主要的社會問題,因為家庭是多數人學習基本價值與行為表現的主要單位,然而,當此主要單位發生質變時,自然影響到家庭中的每一位成員,並進而影響到整體的社會功能產生變化(陳殿輝,2002)。
根據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96年1-10月之家庭暴力犯罪事件通報被害人數統計可得知,女性為44,200人,男性為11,782人,又根據其家庭暴力犯罪事件通報案件數統計,婚姻暴力占總數的60%、兒少保護占19%、其他暴力占17%、老人虐待占2%。由上述資料得知,家庭暴力案件中,以婚姻暴力案件佔多數,而婚姻暴力案件中的被害人,以女性佔多數。
婚姻暴力是家庭暴力關係型態的一種,婚姻暴力即為配偶間的口語與非口語上的威脅,不論是身體上、精神上或是情緒上的傷害,如身體遭受毆打、捶、推擠、被迫性行為等,而精神與情緒上的虐待則如批評、看不起、怒罵、嘲笑、羞辱等(謝秀芬,2004)。廣義的婚姻暴力,不僅指現配偶之間的暴力行為,還包括前配偶、同居男女之間的暴力行為(陳殿輝,2002)。
多數人認為婚姻暴力是施暴者個人心理問題,或是個別的家庭問題,其實造成婚姻暴力的原因很多,主要來自於社會結構、文化因素和個人心理因素與家庭因素的影響(謝秀芬,2004)。以下就社會因素、個人心理因素與家庭因素分別作探討:
一、社會因素
劉珠利(2005)指出女性在社會中經常位居弱勢地位,這樣的狀況並不是因為女性的任何生物上的因素所造成的,而是女性性別角色的社會化過程與社會所建構的女性性別角色特質所造成。陳殿輝(2002)指出父權體制下的社會塑造了歧視女性的價值、規範與制度,以及使女性在經濟上無法獨立自主,必須依賴男性,造就這種社會結構暴力的不良因素,原因在於:
(一)文化規範歧視:社會文化灌輸社會化成員,產生了男尊女卑的觀念,男性處於優 先、主導的位置,而女性則屬於附屬的位置。
(二)社會制度不平等:社會的法律、宗教、經濟制度與組織,均對女性不平等,因之強化了對女性歧視而產生暴力的行為。
(三)女性經濟弱勢:女性須在經濟上依賴男性。
由上述資料可以得知,台灣是屬於父權社會,因此大部分的社會價值、文化、資源皆由男性建構與掌握,在婚姻關係中,婦女遭受到暴力,向外尋求協助時,父權社會價值觀會認為這是婦女在家庭中沒有扮演好妻子的角色,因而不提供協助,甚至即使提供了協助也是以一種鄙視的眼光。當社會仍舊是處於父權為主的架構之中,男性掌握了多數的資源與權力,而且不願意與女性分享時,就造就了性別間的不平等,在這樣的環境之下,婦女受到無情的抨擊,再加上生理上力氣並沒有比男性大,無力反抗,久而久進而學得無助感,將自己關進自我的狹小空間裡。
二、個人因素
婚姻暴力的另一個因素是個人的心理因素,即婚姻暴力與個人的人格特質有相當大的關係。多數會對配偶加以施暴的人格特性有:自我控制能力不足、挫折容忍力低、欠缺自信心、抑鬱、藥物濫用、酒癮、具有控制和支配性格、不佳的溝通技巧、強烈的佔有慾…等,以上任何一種原因都有可能造成暴力事件的產生。
三、家庭因素
婚姻暴力的產生亦有歸於家庭因素,如原生家庭教養不當、來自於破碎、失序、衝突的家庭等(陳殿輝,2002)。
婚姻暴力的產生與社會結構、文化因素和個人心理因素與家庭因素有相當大的關係,且其對個人、家庭及社會都有很深的影響,配偶間由於相互的緊張、衝突,終日生活在恐懼不安甚至敵對的氣氛中,除了會造成配偶間可見的肉體傷害外,在心理上的痛,甚至是一輩子難以平復。婚姻暴力的形成,外在環境對個人行為的影響是不可忽略的。所以,當社會工作者欲協助個人脫離婚姻暴力的情境時,不單單從個人著手,必須自環境提供改變,甚至是改變社會結構對於女性的壓迫,使女性能夠自我重新定位。
參、增強權能觀點之基本概念
一、增強權能的定義
Solomon(1976,as cited in Lee,1996)界定權力的直接與間接的阻礙。間接的權力障礙是內在的負向評價,在個人的成長過程,透過重要他人不適當的影響內化。直接的權力障礙,即透過社會因素所影響,如經濟上的不安全感、政治上的被虐待、資訊的缺乏、生心理的壓力、習得無助感等。
Adams (1990,轉引自宋麗玉等人,2002)將增強權能定義為:個人、團體或社區可以掌控自我生活環境並且達成其目標,使自己和他人的生活品質能夠改善。Simon(1990,轉引自宋麗玉等人,2002)將增強權能定義為:唯有個人感受到生活壓迫,並且願意採取行動來解決,才能稱作是增強權能。Torre(1985,轉引自宋麗玉等人,2002)將增強權能定義為:增強權能是一個歷程,人們從增強權能的過程中學習到各種技巧、知識與方法,進而能夠協助自己與他人能夠擁有更好的生活品質。Gutierrez、Parsons和Cox(1998,轉引自宋麗玉等人,2002,)進一步指出增強權能觀點中所要增進的「權能」發生在三個層次上:1、個人的層次:個人感覺到自己能夠影響自我的生活歷程或具有解決問題的能力;2、人際的層次:個人和他人共同匯聚成一股集體性力量,進而解決生活中的問題,3、環境的層次:指能夠促進或改善的社會制度。
由上述可知,增強權能實施的策略包括從重視案主的心理層面的干預,到強調社會轉型的集體性干預之選擇。增強權能是一個過程,即是在案主自己意識到遭受壓迫,無法掌握自我的生活,社會工作者伴同支持無力回應環境挑戰的個人,學習、練習動員自己一切可以動員的力量,消極擺脫無能為力,積極控制有效資源,取得自我實現的過程。
二、對人及問題的看法
具有增強權能觀點取向的專業人員認為,人之所以缺乏權能,乃是社會環境結構與優勢團體壓迫的結果,以至於受壓迫的個人無法實現自我,進而產生無力感(宋麗玉等人,2002)。人是受社會、政治、經濟力量的影響,個人問題源自於他們所處的受壓迫環境,服務對象被認為是在情境中的個體,而非是有問題的個人。因此,無力感主要來自於個人、社會、及個人和社會的互動歷程,但這三者之間並非各自獨立,而是會彼此相互增強的(謝儒賢,n.d.)。
社會工作者必須採取兼顧人與環境的觀點來評估服務對象所遭受到的問題,透過增強權能的過程,讓服務對象了解到自己無力感的來源之外,進一步能發揮服務對象的潛能,動用一切資源與採取行動來改善社會不公平的結構,進而發展或增加自身的權利,以改善其無力感的狀態。
肆、運用增強權能觀點於婚姻暴力受暴婦女上之原因
台灣仍舊屬於父權體制下的社會,許多的文化規範、信念、價值觀、工作環境以及法律部分皆是由男性所主導規劃的,而女性在這樣的環境之下,不免會遭受不公平的對待。然而,當一個家庭中發生婚姻暴力時,若以病理與問題焦點的角度去提供服務時,可能將處遇的重點放在這個服務對象的弱點上,像是:夫妻吵架,則會認為這是因為女性的溝通技巧不佳或是情緒管理不好,才會導致夫妻間的吵架,甚至衍生暴力行為。採病理與問題焦點角度的社會工作者在進行處遇時,自然容易將焦點放在如何協助服務對象解決這一些問題,卻忽略女性可能是受到社會環境、價值規範所束縛與壓迫;此外,此種處遇焦點也容易形塑服務對象成為一個具有很多問題的人,卻沒有能力解決的求助者,在這樣的專業關係中,已經造成了不平等的關係。
又根據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統計可以得知,以婚姻暴力案件占多數,而婚姻暴力案件中的被害人,以女性占多數,而社會工作人員的使命即是讓遭受不幸的受害者能夠重返社會,然而在為數眾多的受害者之下,如果社會工作人員只是提供服務給來機構求助的受害者,那麼對於那些沒有求助但卻深陷暴力當中的受虐婦女而言,她們依然過著水深火熱的日子,畢竟未接受服務的比例比接受服務的比還要高。
但若是以增強權能觀點的角度來進行處遇時,社會工作者將服務對象視為有能力、有價值的人,並建立一種協同的伙伴關係,社工員與服務對象一同做討論並發展行動策略加以執行,在這個過程中,服務對象也較容易發展出信任自己的能力以及提升問題的解決能力;且社工員不將問題視為服務對象本身的缺陷,而認為是來自於社會結構、環境因素的壓迫所導致,因此其與服務對象致力於改善社會結構制度的不公平,使所有遭遇相同問題的他人皆能受益。
伍、婚姻暴力受虐婦女之處遇原則與過程
一、處遇原則
增強權能觀點的專業人員認為其所要面對的服務使用者是有力量可以為自己做決定並行動改變環境的行動者,只不過由於受到負面評價與負面經驗以及鉅視環境所加諸的種種障礙,使其變得無力(王篤強,2007)。由此可知,增強權能取向的實務工作並非是由一位有權能的社會工作者賦予缺權的服務對象權力,而是社會工作者與服務對象發展夥伴關係,然後一起參與評估工作,進而採取行動,在這裡,服務對象才是主要的決策者,而社工員只是從旁協助提供所需的資源。
在運用增強權能觀點時,Parsons(1989,轉引自宋麗玉等人,2002)建議採取的策略是以團體工作的方法,結合眾人的力量並透過相互的支持與鼓勵,進而採取集體性的活動,而非個人單獨的方式來增強服務對象的權能。Gutierrez(1990,轉引自宋麗玉等人,2002)也指出透過對話與意識覺醒,使得提升個人的權能、發展人際技巧和朝向改變社會不公平的結構。
由上可知,運用增強權能觀點協助婚姻暴力受暴婦女時,有下列幾項可參考的處遇原則:
(一)個人面向上的增強權能
在規劃婚姻暴力受虐婦女的相關服務方案時,受虐婦女必須是會議的參與者、專業團隊的一員,其所提出的意見必須要被團體所重視,進而根據其需求共同規劃出合適的服務方案。此外,社會工作人員必須讓受虐婦女認識其應有的權益、社會資源,和獲得這些資源的管道來增加其權能,例如有經濟上的問題,可向社會局或民間機構申請各項經濟補助,以解決經濟上的問題;以及如何尋找法律諮詢以解決法律上的困擾、尋求諮商輔導來解決自身的低自我價值感等,協助受虐婦女有足夠的能力來應付生活中的各項事情。
(二)人際面向上的增強權能
可透過組織遭遇相同問題的人,共同組成支持性團體,使受虐婦女能在團體中獲得支持、鼓勵與陪伴,期待透過團體的力量,增進受虐婦女的人際關係,協助其脫離暴力的陰影,進而勇於面對未來的生活。
(三)制度與政治面向上的增強權能
在規劃婦女福利與家庭暴力防治相關政策時,應有受虐婦女參加之名額,使其可以提出較有利的政策以及保護自身的權益。此外,社會工作人員應協助分析現行的婦女福利與家庭暴力防治相關政策、服務輸送系統以及政府與民間機構所提供之相關服務,對於受虐婦女正向與負向的影響、社會大眾及文化價值觀對於受虐婦女的影響等;並針對這些不合適的政策與錯誤的觀念,社會工作人員與服務對象一起倡導,以修正或影響對於受虐婦女有負面效果的政策、程序或實務工作與價值觀。
二、處遇過程
將增強權能觀點的實務工作分作以下幾個過程:
(一)開始階段
在此階段中,社會工作者以建立專業關係相關的技巧,來了解受虐婦女的求助原因與問題,並加以篩選其問題是否是機構所能提供服務的,若發現受虐婦女的問題是機構所無法提供服務協助時,則社工員應該提供充足的社會資源給予案主,進而將案主轉介至其他合適的單位。
若受虐婦女的問題是機構所能提供服務時,則進一步協助受虐婦女辨識目前無力感形成的原因,以及社工員運用本身的知識去幫助受虐婦女了解其是如何被社會環境所影響。張秀玉(2005)指出社工員必須提升案主改變的動機與希望的感覺,讓案主了解到,不管是環境帶給案主和社工員有多大的困難與挑戰,皆能加以對抗,使案主的無力感消除。
此外,Lee(1996)提出一個評量案主的項目清單,以供社會工作者參考,進而使社會工作者了解案主目前的生、心理狀態、無力感來源以及與環境互動狀況:
1、基本資料:簡要陳述-年齡、種族、親屬狀態、工作及生活狀況。
2、生活史:強調發展、狀態/角色及危機議題,相關發展史(如小孩,則包括其在校表現及智力測驗等)。
3、生理及心理健康:強調生理及心理的挑戰;包括精神和實質虐待歷史和自我功能。
4、人際關係:關於家庭成員、重要他人、社會網絡、在團體中溝通的方式及角色;角色其關係及其品質。
5、生理與社經環境:描述和評估對個案的衝擊。
6、壓迫呈現:面對歧視,和資源、機會的阻礙;在內在的壓抑;在權力階級或價值的不平等,導致的壓迫。
7、失權的範圍或權力短缺:瞭解個案經驗中所欠缺的是哪些知識、技巧、態度、意識或資源。
8、對這個人和這個環境,什麼是特別的力量?
9、衡量和陳述評估。
10、陳述初始工作的協議及後續步驟的處遇。
(二)了解當前的挑戰
無力感主要來自於個人、社會、及個人和社會的互動歷程。在個人層面有可能是自我責備、習得的無助感、經濟匱乏、資訊不足、批判思考不夠、負面的自我評價,在社會環境層面有可能是資源分配不公平、歧視、壓迫等問題(謝儒賢,n.d.)。例如:生活在父權主義充斥的世界裡,大部分受虐婦女對於脫離暴力關係常存有罪惡感,又因自身的資訊不足或環境支持不夠,再加上長期遭受虐待與羞辱,受虐婦女容易自我貶抑或自我否定,並影響其脫離暴力環境的意願。由此可知,受貶抑的個人在此不健全制度下的環境生活,是容易遭受到不公平與歧視的對待。
因此,社工員協助受虐婦女理解無力感的來源之後,並輔以優勢觀點以積極正向的態度,讓受虐婦女能夠發揮其潛能,動用自身的資源,看見自己的優勢與機會,而非劣勢所在,進而使受虐婦女重新自我定位。此外,社工員也應讓受虐婦女了解到如果無力感的來源是來自於社會環境的資源不足或歧視,唯有透過倡導與示威遊行才能加以解決,在此過程中,難免會受到外界異樣的眼光和怒罵,以及社會人士、單位與政府官員的不配合等。社工員可以協助受虐婦女組織與其遭遇相同問題的人,共同組成支持性團體,以集體性的力量同來對抗社會的不公平。
(三)策畫處遇目標與執行過程
在增強權能觀點中,社工員和案主所建立的是一種夥伴關係,而非是社工員領導式的獨裁,也就是說,社工員在此扮演的角色是諮詢、支持、教育、協調的角色,而非問題解決者或領導者角色;而案主需積極參與,案主不是被動的服務接受者,而是主動的服務決策者。
在此階段,社工員與受虐婦女團體共同討論所想要達到的處遇目標,依據這些處遇目標,社工員和受虐婦女團體一同討論可以使用的正式與非正式的資源有哪些,以及執行時會遭遇到哪些困難、該如何解決等,皆為此階段的重要策畫範圍。趙雨龍、黃昌榮、趙維生(2003)具體指出執行的過程可以透過以下幾個步驟,來達成目標:1、受壓迫的團體可以與政策執行或是與有能力影響政策的人,提出其需求;2、雙方共同擬定草案,進而提交意見書以供政策制定;3、與遭受共同壓迫的團體組成聯盟,並做出行動;4、與其他團體交流相關的知識、行動等經驗;5、接受媒體的訪問,將問題告知社會大眾,使大眾能共同監督政策制定的效率。
(四)開始行動
根據上述處遇目標與執行策略開始行動,在執行的過程中,難免會受到多方的評論,此時,社工員應發揮其角色,給予受虐婦女團體支持,並連結相關的社會資源給予使用。
(五)評估行動的結果
在此可分成過程評估與結果評估。過程評估即是分析整個團體行動的歷程,以了解過程中哪裡出了問題,須加以改進的地方有哪些;而結果評估則是整個團體行動結束後,分析是否有達成當初所設定的目標。如有達成目標即可結案,如未達成目標,則需加以修正錯誤,並再次執行。
(六)結案
在評估過後,如果有達成受虐婦女團體當初所設定的目標之後,即可以結案,其代表著受虐婦女可以獲得其所需的資源,而免於受到社會環境的歧視與壓迫;或社工員評估受虐婦女團體可以自行連結資源、解決自身問題時,也可以結案,其代表社工員已達成其任務,成功地讓受虐婦女團體可以掌握其生活。
陸、結論
本文試圖將增強權能觀點運用在協助受虐婦女的處遇上,希望能藉由本文,使社會工作者在看待受虐婦女問題與處遇時,能從大社會環境之下來著手,而非將問題歸諸於受虐婦女本身;以及希望社會工作者能夠發揮自我專業與使命,將不平等的社會環境結構與制度加以改善,創造出一個平等與公平的社會。
當然,在使用增強權能觀點仍有一些限制之處,例如:增強權能觀點本身缺乏一套明確的處遇步驟與策略,因此社會工作者需要視當時情況來擬定一套處遇流程;又服務對象與工作者需建立夥伴關係然後一起參與評估工作,因此其服務的對象僅能是有決策能力的成年人,沒有決策能力者則被排除在外;此外,此觀點過度注意造成服務對象的缺權原因,而忽略的服務對象當下所需的是情緒的支持與鼓勵等。如上所述,社會工作者在使用增強權能觀點協助服務對象時,必需要思考其限制,進而在實務工作中能夠逐步解決。又或者多數人會認為社會工作者所服務的案主多是弱勢族群,其在求三餐溫飽都顧不得了,怎麼有能力來對抗社會的高度壓迫呢?其實,社會工作者可將增強權能視為中、長期的處遇策略依據,也就是說,先處理服務對象目前急迫的問題,進而再逐步地協助消除社會的不公平對待,使服務對象不再遭受壓迫。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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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ith A.B. Lee(1996).The Empowerment Approach to Social Work Practice.In Turner, F.J. (Ed.),Social work treatment: Interlocking theoretical approaches(4th ed.). New York,The Free Press.
本作品乍看之下有深度,但細讀後發現段落與段落間不太連貫。
查對文獻,發現本文有80%以上為抄襲的成果。雖然作者可能沒有此意圖,但依文章來看,確實為抄襲的作品。這亦可解釋段落間不連貫之現象。
除去抄襲之部份,本作品似乎沒有什麼貢獻。即便將抄襲部份納入,作者也沒有把「婚姻暴力受虐婦女之社會工作」怎麼受「增強權能」影響,或是要怎麼做,說的清楚。此外,部份段落呈現邏輯問題,如捌-三-(一)處,也需作者再多加思考。
本篇文章看到作者引用了許多的文獻來說明「增強權能」,然而似乎未能夠融會貫通「增強權能」的實質內涵及具體作為,來幫助婚姻暴力受虐婦女能夠走出陰霾,接受受社會的關懷照顧,最後能夠真正的獨立自主,而不再受到現實環境的影響。
「增強權能」在社會工作上更具體的說就讓與那些需要幫助的人,在與社會工作者接觸互動之後,能夠發展出更好的能力,可以掌控自己生活空間的一切事物與作為;亦即透過外在的協助後,讓案主能夠主動積極的想要突破環境的障礙,而願意去改變與學習。
想瞭解作者為何想選擇此議題來發表?
對於作者在前頭談及增強權能的基本概念,對於一個不熟悉增強權能的人來說,是可以有一個基本的認識,這樣是一個很不錯的引導。此篇文章我的想法是著力點應在於理論觀點在實務上的運用,但作似乎在著墨上有些許的缺乏,以及看不出增強權能運用在婚暴力受虐婦女的成效或缺失或限制等等的實務狀況。
從文章中,可以感受到報告者很用心在整理相關資料;然而可惜的是,整篇文章大都是他人的資料,很難看到報告者真正的想法。此外,有幾個建議想提供給報告者做參考。首先,題目部分可以加以修正。從題目上,會讓人誤以為其探討的焦點在於『社會工作本身』,像是用增權的角度探討受虐婦女的社會工作相關服務,而不是其內文中所探討的針對『受虐婦女』本身,建議題目可以修正為『從社會工作增強權能觀點探討婚姻暴力受虐婦女的…..』,探討的面向報告者可以思索一下。內文部分,理論介紹過多,然這並非是文章的重點,建議報告者可以用簡短的篇幅且用自己的話加以陳述即可。
此篇文章的作者似乎把目標錯移了,此篇文章的標題為運用增權理論於受虐婦女上,可是作者把大部分的篇幅用於說明增權理論上,可是用於討論受虐婦女的部分,卻不成比例,因此建議作者,理論的部分簡要說明就可,且身為作者,也要確實的說明,你為何要使用此理論的理由,相較於其他的理論,為何此理論較適用,此部分,作者也應可稍加說明。
這篇修改過後的版本,花了一半的篇幅在介紹各個基本概念,若可以如同之前我對「行為改變技術」一文所做建議,把應用直接架在概念的分類上,應可變得更加簡潔有力。
本文重點,如何將權能觀點應用在處遇方法上,似乎不夠具有說服力,作者可多做相關思考。